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动态
典型案例|某公司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
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
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来源: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29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来信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2025年11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筛分机运行过程中未完全密闭,现场生产环节扬尘外溢;厂区地面堆积大量粉尘未及时清扫,也未配套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违法现场影像资料,依法完成相关证据固定工作。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对该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充分体现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中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部分工矿企业地处偏远区域、点位分散、隐蔽性较强,传统常态化巡查存在监管死角、巡查空档和时段盲区,单纯依靠部门专项检查、日常执法难以实现全域、全时段有效覆盖。本案依托群众来信举报精准发现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印证了生态环境治理不能仅依靠政府部门单向监管、被动执法,更需要依托社会监督、群众参与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群众监督覆盖面广、灵敏度高、贴近现场,能够有效填补行政监管的空间短板和时间漏洞,将分散的社会监督力量转化为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力量,让隐蔽性、间歇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持续夯实了政府严格监管、企业守法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立体化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