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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动态

昌吉州: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 新机制 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7-30

近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印发《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昌吉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

聚焦制度创新,构建全流程闭环体系

《实施细则》从顶层设计入手,全面构建“正向衔接”与“反向衔接”双向贯通的工作格局。在正向移送方面,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和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同步抄送人民检察院。在反向移送方面,创新建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机制,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机关移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填补了以往“不刑不罚”的制度空白,实现闭环管理。
    破解实践难题,打通证据转化关键通道

《实施细则》从证据规则入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监测数据、检验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针对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涉案物品,要求及时固定证据、委托鉴定,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取证。上述规定从制度层面打通了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实施细则》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对移送前已缴纳行政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激励涉案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协作配合,凝聚执法合力

《实施细则》建立多维度跨部门协作体系:一是联席会议制度,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遇到重大案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可随时召集,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责任分工、限时督办落实。二是双向咨询机制,各部门可就刑事立案标准、污染物认定、损害评估等问题书面互询,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是联合调查与提前介入机制,对证据可能灭失、当事人逃匿或涉嫌重大排污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紧急情况立即响应。四是联合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专项培训。同时,昌吉州将组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专业人才库,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论证。

下一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将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昌吉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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